发布日期:2015-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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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守则
一、按照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的要求签署《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诚信考试承诺书》。
二、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四级8:45开始,六级14:45开始)入场,入场开始15分钟(即四级9:00,六级15:00)后,禁止入场。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准考证”、“学生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考生要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学生证和下列证件之一:居民身份证、军人及武警人员证件、户口本、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贴有近期免冠照片的身份证号码证明、护照等),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核验,并按要求在考场座位表上签名。
三、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场,如铅笔(涂答题卡用)、黑色签字笔、橡皮。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移动电话)、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考场内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
四、入场后,要对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
五、答题前要认真填涂答题卡、试题册上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 将试题册封底上的条形码揭下后粘贴在答题卡1的条形码粘贴框内。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以及未按要求将试题册封底的条形码粘贴到答题卡1指定位置的,按违纪违规处理。
六、除有特殊原因,在考试结束前禁止提前退场。
七、必须严格按要求做答题目。书写部分一律用黑色字迹签字笔做答,填涂信息点时只能用铅笔(2B)涂黑。只能在规定考生做答的位置书写或填涂信息点。不按规定要求填涂和做答的,一律无效。
八、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应及时要求更换;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九、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者,取消考试成绩并按校纪校规处理。
十、考试结束铃声响时,要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扣放在桌面上,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离开考场。
十一、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监考员守则
1、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熟练的业务技能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作弊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2、考前必须参加培训,认真学习有关考试的政策、法规,熟悉监考业务。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承担监考工作。
3、在履行监考职责时必须佩带规定标志,严格遵守考点考试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务工作区域。
4、考前领取试卷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核对试卷语种级别、检查密封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考点主考报告。
5、应在考生入场前检查、整理考场。考试结束前,未经主考同意,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6、考生入场时,要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认真检查每一位考生的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等统一规定的证件是否齐全,证件上的照片与本人是否相符,准考证上的考场号是否与本考场相符,并要求考生在考场座位表上自己的姓名后签字。考生入场时间截止(即四级9:00,六级15:00)后,监考员禁止迟到考生入场。
7、应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
8、试卷启封时,如发现试卷差错,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按照有关程序换取备用试卷;遇有漏印、重印、错印的试卷时,应立即通过流动监考员向考点主考报告,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9、考点开始考试的统一信号发出时,向考生宣布考试开始。
10、听力部分考试进行时,原则上不得在考场内走动,以免影响考试。
11、不得向考生解释任何有关试题内容的问题,对试卷印刷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当众板书公布。
12、认真监督考生考试,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不得隐瞒袒护。必须将违纪考生的情况如实填入考场记录单,没收的违纪证据,应附在考场记录单后。对扰乱考场秩序者可以直接逐出考场,并报告考点主考及时处理,记入考场记录单。
13、对考生既要严格执行纪律,又要耐心热情,不要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14、有权制止除佩带规定标志以外的任何人进入考场,有权制止未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允许的任何人在考场内照相、录像。
15、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阅读书报、谈笑、睡觉、抄做试题、使用通讯工具等)。
16、不得监守自盗,不准暗示、协助或支持考生违规,不得拆封缺考考生和多余的空白试卷,不得以任何理由私留、复制试卷,也不得指使他人进行以上违规行为。监考员违规的,视其情节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监考员操作规程
时间及考试阶段 | 操 作 规 程 | 操作记录 | |
四级: 08:20 六级: 14:20 | 考前 准备 | 1.按考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安检后,佩带监考标志进入考务工作区域签到,主考交待注意事项。 2.领取考试材料。核对保密员所发试卷及听力磁带的语种级别、试卷规格并检查密封情况,签名领取后,按规定路线由流动监考员带领,两人共同护送试卷袋及磁带直达考场。 | |
四级: 08:35 六级: 14:35 | 组织考生入场 | 3.组织考生入场。监考员乙在考场门口逐一检查考生准考证、居民身份证、学生证上的照片是否与本人相符,检查准考证上考场号是否与本考场号相符,告知考生携带违规物品入场将以违纪舞弊论处,指导考生将随身携带的违规物品交放到指定地方,制止考生携带违规物品。 4.监考员甲保护试卷袋、听力磁带及放音设备,指导考生在考场座次表规定的位置签字,监督考生按准考证上的座位号入座。 5.使用耳机进行听力考试的,指导考生调试耳机。 | |
四级: 09:00 六级: 15:00 | 禁 止 迟 到 考 生 入 场 启封试卷发答题卡及试题册 | 6.禁止迟到考生入场,检查考生随身携带物品,违反有关规定的以违纪论处。 7.发试题册、答题卡1和答题卡2。监考员甲先向全体考生展示试卷袋及磁带密封完好,监考员乙当众启封并认真核对试题册、答题卡语种级别及数量是否与试卷袋上所标明的一致,检查每份试题册封底是否贴有条形码,确认无误后背面向上放在桌子左上角,发给考生,特别提醒考生提前翻阅试题册,将按违规处理。 8.监考员甲提示考生仔细阅读试题册正面的“敬告考生”内容,要求考生认真检查试题册背面条形码、答题卡1和答题卡2的印刷质量,确认无误后将试题册背面的条形码揭下粘贴在答题卡1的条形码粘贴框内,用黑色签字笔填写试题册封底、答题卡1和答题卡2上的学校名称、姓名及准考证号等信息,用HB-2B铅笔涂黑相应的信息点。 9.相关信息填写(涂)完整后,要求考生将试题册背面向上放回至桌子左上角。 10.监考员共同监控考场,维持考场秩序,制止考生翻阅试题册、提前答题。 | |
四级: 09:10 六级: 15:10 | 考试开始 | 11.考试正式开始。要求考生用黑色字迹签字笔做试题的第一部分,即写作部分。提醒考生作文题目在试题册封底,作文题考试时间为30分钟,之后将立即进行听力考试。 12.监考员甲逐一核验考生证件,检查考生填写(涂)信息、条形码粘贴是否规范。若出现问题,立即查明并处理。监考员乙监控整个考场。 13.核验完证件后,监考员一前一后认真监考。 | |
四级: 09:35 六级: 15:35 | 14.提示考生5分钟后结束写作部分的考试,进行听力部分的考试。 | ||
四级:09:40 六级:15:40 | 听力考试 |
15.写作部分考试结束,允许考生打开试题册(使用耳机进行听力考试的,要求考生戴上耳机),进行听力考试,提示考生听力录音播放完毕将立即回收答题卡1。 16.监考员甲播放听力磁带。听力部分考试时,监考员甲站在放音设备旁,以便处理设备或磁带故障等突发事件,监考员乙监控整个考场。听力考试时,监考员原则上不要走动。若无试题、试题册原因,监考员有权制止其他任何人进入考场。 | |
四级: 10:10 六级: 16:10 | 听力考试 结 束 | 17.听力考试结束,命令考生停止答题并摘下耳机。 18.监考员甲收答题卡1并认真检查条形码粘贴是否完整,信息填写(涂)是否规范。监考员乙监控整个考场,收卷期间考生不得答题,否则按违规处理。 | |
四级: 10:15 六级: 16:15 | 填涂缺考 考生信息 | 19.允许考生继续作答阅读理解和翻译部分的考试。 20.监考员乙监控整个考场。 21.监考员甲再次逐一检查考生答题卡1条形码粘贴是否规范,若出现问题,立即查明并处理;在缺考考生答题卡1、答题卡2及试题册背面填写(涂)考生姓名及准考证号最后两位,(缺考考生试题册封底的条形码粘贴条不用揭下粘贴)。在考场记录单上记录缺考考生有关信息。 | |
四级: 11:15 六级: 17:15 | 22.提醒考生离考试结束还有十分钟。 | ||
四级: 11:25 六级: 17:25 | 结束考试 | 23.宣布考试结束,要求全体考生起立,立即停止答题。 24.监考员甲维持考场秩序,监考员乙逐一验收考生试题册和答题卡2。清点无误后组织考生退场,严防考生带走试题册和答题卡。 25.监考员甲在考场记录单上记录违规违纪考生并要求考生签字确认。 | |
考 试 收 尾 | 卷收 | ||
装订密封 |
27.监考员甲、乙共同护送整理好的试题册、答题卡1和答题卡2到考务办公室,经考务负责人清点核查无误后密封。注意:①考生(包括缺考考生)的答题卡1、答题卡2分别装入相应的专用袋内密封,试题册装入试卷袋内密封。②非标考场多余的答题卡、试题册也装入相应袋内。 28.将密封好的答题卡1、答题卡2、试题册交保密员收回(共3袋)。 | ||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场偶发事件处理办法
序号 | 偶发事件 | 处理办法 | |
监考员 | 考点主考 | ||
1 | 考生遗失有关考试证件及《诚信考试承诺书》、各证件信息不一致 | 无准考证及未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各证件信息不一致的考生不得入场。无身份证的考生,可以凭派出所出具的贴有考生本人照片的身份证证明入场;无学生证的考生, 可以凭院系开具、班主任签字确认的证明或“学生证”发放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入场。 | 检查和掌握监考教师查验考生证件情况,证件不齐或证件信息不一致进入考场的,坚决清出考场并严肃批评监考教师。 |
2 | 考生坐错位置 | 如果是本考场考生,立即责令其坐到相应座位;如果是其它考场考生,应稳定考生的情绪,立即通过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主考。 | 责成有关考试工作人员立即查明考生的确切位置,安排考生进场考试。 |
3 | 发现考生与身份证件或考场座位表上的照片不符 | 立即将情况报告考点主考,确系替考的,记入考场纪录单,并要求考生在有关材料上签字。对怀疑替考的,考后将考生带到考务办公室核实。 | 核实情况,确系替考,上报给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的考试情况报告单等有关材料上签字,并逐级上报。 |
4 | 发现考生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 | 在考前提出要求,开考后仍不交送指定地点的,所带物品应予暂扣并如实记入考场记录单。 | 核实具体情况,并记录在上报给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的考试情况报告单上。 |
5 | 试卷启用前,发现试卷袋口或密封有异常迹象 | 暂停拆封并立即报告考点主考,安排考生在考场等候。 | 与监考员共同将异常情况记录在案后,将有问题试卷交还试卷保密室,封存备查,立即上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 |
6 | 试卷启封前,发现所发试卷与考试语种不符 | 暂停拆封并立即报告考点主考,安排考生在考场等候。 | 立即从试卷保密室取出应考试卷送达考生。并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同意可补足延误时间。 |
7 | 英语四级考试试卷袋启封后,监考员发现所装为英语六级考试试卷 | 稳定考生的情绪,立即通过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主考,安排考生在考场等候。 | 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同意后,启用英语四级考试备用卷进行考试;同时派未接触英语六级考试试卷的后备监考员接替该考场监考员工作,对该考场监考员采取隔离措施,直至英语六级考完为止。 |
8 | 英语六级考试试卷袋启封后,监考员发现所装为英语四级考试试卷 | 稳定考生的情绪,立即通过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主考,安排考生在考场等候。 | 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同意后,启用英语六级考试备用卷进行考试。 |
9 | 英语四级考试试卷分发给考生后,考生发现所发试卷为英语六级考试试卷 | 稳定考生的情绪,立即通过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主考,安排考生在考场等候。 | 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同意后,启用英语四级考试备用卷进行考试;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同意后可补足延误时间,并将情况如实记入上报给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的考试情况报告单。四级考试结束后,立即对接触英语六级考试试卷的全体人员采取隔离措施,直至英语六级考完为止。 |
序号 | 偶发事件 | 处理办法 | |
监考员 | 考点主考 | ||
10 | 英语六级考试试卷分发给考生后,考生发现所发试卷为英语四级考试试卷 | 稳定考生的情绪,立即通过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主考,安排考生在考场等候。 | 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同意后,启用英语六级考试备用卷进行考试。 |
11 | 试卷袋启封后,发现有缺页、漏印、重印、损坏等情况 | 先让考生答题,立即通过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主考 | 核实情况,启用备用卷。如影响考试时间,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同意后,补足因此耽误考生的考试时间,将情况如实记入上报给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的考试情况报告单。 |
12 | 因试卷印刷字迹不清,考生提出询问 | 立即通过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主考,主考请示省级考试机构同意后,按规定履行启用手续,有关人员签字后启用备用卷。并记入上报给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的考试情况报告单。 | 立即上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请示启用备用卷,并将情况如实记入上报给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的考试情况报告单。 |
13 | 发现试题出现明显错误 | 不作回答,立即通过流动监考报告考点主考。 | 将情况上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省级考试机构与大学英语四、六级考委会办公室联系)。将情况如实记入上报给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的考试情况报告单。 |
14 | 听力考试开始时,听力磁带或播放设备出现故障 | 立即通过流动监考报告考点主考。 | 报告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经同意后启用备用磁带或备用设备,顺延考试结束时间。 |
15 | 听力考试进行中,听力磁带或播放设备出现故障 | 立即通过流动监考报告考点主考,并记录下出现问题的题目。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重新播放时,从出现问题时的那道题开始播放。 | 报告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经同意后启用备用磁带或备用设备,顺延考试结束时间。 |
16 | 考生在考场内发生晕场、突发疾病等的突发情况 | 通过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主考。经简易治疗能坚持本场考试的,鼓励其坚持考试(所误时间不补);难以坚持者,允许其退场治疗,但离开考场后不得再入场考试,记入考场记录单。 | 指挥和监督医疗组予以就地治疗或送至就近医院治疗。 |
17 | 个别监考人员发生晕场、疾病情况 | 通过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主考。 | 及时安排治疗,并立即安排后备监考员接替该监考员工作。 |
18 | 考生在考场内喧哗 | 予以制止,按有关规定做相应处理。制止无效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通过流动监考将考生带至考务办公室处理。以上情况如实记入考场记录单,并报告考点主考。 | 核实具体情况,并记录在上报给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的考试情况报告单上。 |
19 | 考场秩序遇到外来干扰 | 尽力排除并立即通过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主考。 | 如无法排除,则请保卫部门协助解决,并报告省级教育考试机构。 |
20 | 考生在答卷上书写的姓名、考生号与考生本人不符 | 姓名不符的,按替考处理;如姓名正确而考号不符,提醒考生改正,如不改正,按违规处理。以上情况如实记入考场记录单并报考点主考。 | 核实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
序号 | 偶发事件 | 处理办法 | |
监考员 | 考点主考 | ||
21 | 考生无意弄脏与损坏试卷等考试材料,要求更换 | 通过流动监考员向考点主考申请备用试卷等考试材料,并记入考场记录单中。 | 核实情况,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同意后可启用备用试卷,但不补由此而耽误的考试时间。 |
22 | 考生将试卷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 | 尽力追回,记入考场记录单。 | 组织力量,追回带走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后,在上报给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的考试情况报告单上记录。 |
23 | 考生故意撕毁考试材料 | 在答题卡袋上作记录,按违纪论处并按规定要求在考场记录单、及答题卡袋相关栏目认真记录。 | 核实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
24 | 监考员整理、清点考生答卷时将答卷撕破、污染 | 报告考点主考,记入考场记录单。 | 核实情况,上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 |
25 | 非人为因素或自然灾害影响考试的 | 立即上报省级考试机构。 | |
26 | 未列入本办法中的偶发情况 | 通过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主考。 |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或上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请示处理意见。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节选)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考试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